张德清与栗友楷,石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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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275号案件名称
张德清与栗友楷,石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德清;栗友楷;石磊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275号 原告:张德清,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粟友楷,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第三人:刘家安,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张德清与被告栗友楷、石磊、第三人刘家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德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张德清负担。 审 判 员 佘妮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蹇和娟-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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