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8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806号案件名称
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806号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萨拉曼卡小区7号楼西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郭攀,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凯,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清河审 判 员 陆春彦审 判 员 邓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关苘苘书 记 员 李建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安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5483号 下一篇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