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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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1395号案件名称
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张迅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1395号 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9号2幢(财富园3号B栋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5666452U。法定代表人:刘顺伟,总经理。被告:张迅,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80.07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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