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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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90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790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75年4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康乐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71年4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康乐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小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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