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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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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90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790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75年4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康乐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71年4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康乐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小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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