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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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014号案件名称
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014号 原告: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235号2-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KWN2T。法定代表人:荆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蓉,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8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6123384C。法定代表人:刘雁飞,董事长。原告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本院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重庆麦越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安祥建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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