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湖南小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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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5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龙、湖南小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龙;湖南小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小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201号望江花苑3号楼3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刘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湖南小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潭劳人仲案字(2021)第1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小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龙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潭劳人仲案字(2021)第1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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