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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绍平、刘德山等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831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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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831号之十六
  • 案件名称

    石绍平、刘德山等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石绍平;刘德山;孙凯;赵英;马丽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831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石绍平,男性,1973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刘德山,男性,1977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孙凯,男性,1974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赵英,女性,1976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马丽,女性,1980年03月14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对石绍平申请执行刘德山、孙凯、赵英、马丽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0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彤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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