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4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402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402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妃寨,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春,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助理。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志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欧尹鑫书 记 员 管品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吕兵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79号之二 下一篇 杜爱明、赵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2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