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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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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402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402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妃寨,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春,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助理。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志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欧尹鑫书 记 员 管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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