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君、杨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826财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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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财保2号案件名称
杨玉君、杨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玉君;杨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财保2号申请人:杨玉君,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代理人:杨玉萍,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系申请人杨玉君的妹妹。担保人:杨玉萍,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系申请人杨玉君的妹妹。被申请人:杨蓉,女,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申请人杨玉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蓉名下车牌号为川A0××××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杨玉萍自愿以其本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账号为6210××××1890,户名杨玉萍)的银行存款30000元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蓉名下车牌号为川A0××××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限额3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杨玉萍提供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账号为6210××××1890,户名杨玉萍)的银行存款在限额30000元范围内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本案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得转移、变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玉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阳字琼书 记 员 郭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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