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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强、方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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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651号
  • 案件名称

    谢小强、方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谢小强;方永飞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651号 原告:方永飞,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被告:谢小强,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原告方永飞与被告谢小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方永飞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永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永飞负担。 审    判    长      王 澜审    判    员      余随雄人 民 陪 审 员      马巧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帅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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