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桄军、李良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03民初16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民初1611号案件名称
彭桄军、李良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彭桄军;李良成;谢大刚;姚代顺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3民初1611号原告:彭桄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良成,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谢大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姚代顺,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6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原告彭桄军与被告李良成、谢大刚、姚代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彭桄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彭桄军负担。审判员 罗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鄢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