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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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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1049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10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5号1幢101号东北角。负责人:贯继红,行长。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B座2层2002。法定代表人:李玲。被执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议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彦青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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