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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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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953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西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西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953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5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西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吴育怀,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军。北京西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5289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西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车辆产权(期限至2022年6月16日止),但该等财产,本案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得办公场所及财产。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上午,通过法院系统“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短信息,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21年9月23日上午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其表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韩 毅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二一年××月××日书记员 沈 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韩毅审判员肖煜影审判员程红东书记员沈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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