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富容与冯伦,吴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5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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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5557号案件名称
肖富容与冯伦,吴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富容;冯伦;吴明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5557号 原告:肖富容,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高,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梅,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伦,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吴明富,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肖富容与被告冯伦、吴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肖富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富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富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811.64元,由原告肖富容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毅书 记 员 张鑫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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