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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富容与冯伦,吴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5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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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5557号
  • 案件名称

    肖富容与冯伦,吴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肖富容;冯伦;吴明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5557号 原告:肖富容,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高,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梅,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伦,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吴明富,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肖富容与被告冯伦、吴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肖富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富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富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811.64元,由原告肖富容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毅书 记 员   张鑫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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