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金光、马淑荣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9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金光、马淑荣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樊金光;马淑荣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金光,男性,1972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马淑荣,女性,1938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樊金光与马淑荣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马淑荣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1执980号 下一篇 北京智然杰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中灌润茵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