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东安县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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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937号案件名称
李娟、东安县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娟;东安县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张育茂;张育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东安县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651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育茂,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张育根,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东安县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张育茂、张育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东安县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张育茂、张育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2民初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江鹏程书 记 员 唐苏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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