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博与聂文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4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72号案件名称
于博与聂文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博与聂文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04执472号本院在执行于博与聂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文龙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19)辽0404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聂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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