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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博与聂文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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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72号
  • 案件名称

    于博与聂文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于博与聂文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04执472号本院在执行于博与聂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文龙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19)辽0404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聂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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