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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曹路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506执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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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506执196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曹路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曹路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506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882626688C,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2号。负责人:覃惠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曹路遥,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曹路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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