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陈玉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7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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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7186号案件名称
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陈玉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陈玉进;李晓毅;陈智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7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北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刘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彩,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校雯,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滦,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毅,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智新,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上诉人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玉进、李晓毅、陈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4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当庭提出已与被上诉人陈玉进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12.8元,减半收取2956.4元,由上诉人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利平审判员 曹 玲审判员 杨 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敏何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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