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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晓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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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特235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晓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崔晓轶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235号申请人: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3号院1号楼2单元839室(天竺综合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沈玉蓉,高级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女,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被申请人:崔晓轶,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美思奇公司)与被申请人崔晓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慧美思奇公司申请称:1.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688-1号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崔晓轶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20年以来,受疫情及行业市场变化,慧美思奇公司经营业绩一直不佳,持续亏损,至2021年3月已无法维持业务工作,遂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及注销事务办理,并于2021年4月2日向崔晓轶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慧美思奇公司已于2020年5月10日足额支付崔晓轶2021年4月份工资,崔晓轶要求支付的2021年4月工资差额,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撤销。崔晓轶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慧美思奇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688-1号裁决:一、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崔晓轶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工资差额一百九十一元三角;二、驳回崔晓轶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慧美思奇公司主张其已于2020年5月10日足额支付崔晓轶2021年4月份工资,崔晓轶要求支付2021年4月工资差额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其撤销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仲裁裁决也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故该撤销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68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慧美思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清波审 判 员 邓青菁审 判 员 高 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菲书 记 员 张旭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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