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思海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6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659号
  • 案件名称

    思海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思海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659号被执行人思海龙,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思海龙罚金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刑初3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9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思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思海龙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思海龙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依法对被执行人思海龙限制高消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6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立案予以追缴,追缴时效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航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