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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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862号案件名称
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862号被执行人: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址:英额门镇长春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英与被执行人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3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3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95.00元,由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张清英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24日分别启动网络查询,两次网查反馈被执行人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账户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7日,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本院已查封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英额门镇长春屯村产权证号085816、085817、044713号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号清国用(2007)第4467号;且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未购买收益性保险、个人理财产品,没有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对被执行人清原鸿威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袁 超审判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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