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尹忠良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2426财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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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财保22号案件名称
李志强、尹忠良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志强;尹忠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26财保22号申请人:李志强,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图县松江镇小沙河中心学校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2号楼2单元310室。被申请人:尹忠良,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延河小区1号楼5单元601室。因申请人李志强与被申请人尹忠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尹忠良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松江镇松江街中心路,房权证号为吉房权字第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平方米房屋(栋号XXX,砖瓦,三间平房)予以保全。担保人李志强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安图县松江镇松江街,房权证号为吉房权字第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2.83平方米的房屋(栋号XXX,混合,三楼三间)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忠良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松江镇松江街中心路,房权证号为吉房权字第XXX号,建筑面积为66平方米房屋(栋号XXX,砖瓦,三间平房)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查封担保人李志强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松江镇松江街,房权证号为吉房权字第XXX号,建筑面积为92.83平方米房屋栋号XXX,混合,三楼三间)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万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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