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莉、佟官柱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恢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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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恢42号案件名称
孙晓莉、佟官柱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晓莉;佟官柱;王芳;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莉,女性,汉族,住营口市,其他。被执行人:佟官柱,男性,1961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被执行人:王**,女性,1964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被执行人: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渤海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7109872。法定代表人:佟官柱。本院在执行孙晓莉与佟官柱、王**、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恢4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佟官柱、王**、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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