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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婧与周翼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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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957号
  • 案件名称

    马婧与周翼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婧;周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957号申请执行人:马婧,女,199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周翼,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马婧与被告周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7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婧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翼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翼户籍地为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委托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进行调查,该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但余额极少。被执行人无汽车、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户籍地为江苏省建湖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利华审判员  王丽辉审判员  朱 珮书记员  杨隆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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