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寅虎申请认定张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4民特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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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特58号案件名称
高寅虎申请认定张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寅虎;张静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4民特58号申请人:高寅虎,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冠男,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静,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忠,女,1954年12月12日,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高寅虎申请认定张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寅虎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高寅虎为被申请人张静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高寅虎系被申请人张静的儿子,代理人牛忠系张静母亲牛锋的妹妹,即张静的老姨,被申请人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被申请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经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父母都已经去世,只有申请人一个直系亲属,申请指定申请人高寅虎为张静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静,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紫光北郡森邻里**。丈夫高生云(已离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高寅虎。 申请人高寅虎与被申请人张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高寅虎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委托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对张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9日出具吉雾凇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静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静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申请人高寅虎、被申请人张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忠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张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高寅虎与张静系母子关系,张静与丈夫高生云已经离婚,且高寅虎已举证证明张静的父亲张文志、母亲牛锋均已去世,申请指定高寅虎为张静的监护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高寅虎为被申请人张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晶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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