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敖显楼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32号
  • 案件名称

    敖显楼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敖显楼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显楼,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5月26日因本案被XXX局XXX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显楼犯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瞿朋成、实习律师袁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9日00时左右,被告人敖显楼在贵州省盘州市月亮山居委会刘某的“XXX火羊汤锅”店里(刘某平时都是住在店里的),盗走香烟分别为10条福贵、13条硬遵、2条软云。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88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显楼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初犯、偶犯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敖显楼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章某、宁某、伍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敖显楼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敖显楼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显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敖显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敖显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敖显楼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