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良、叶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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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214号案件名称
王春良、叶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春良;叶炜;王明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良,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4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被执行人:叶炜,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王明珠,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良与被执行人叶炜、王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执行费1100元,已执回标的额30000元,执行费3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50000元。现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1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谭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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