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欢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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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423号案件名称
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欢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任欢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423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欢庆,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欢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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