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义、章胜成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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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557号案件名称
赵俊义、章胜成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俊义;章胜成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赵俊义,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章胜成,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赵俊义与被执行人章胜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恢5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张嘉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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