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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锁、郝红梅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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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559号
  • 案件名称

    李金锁、郝红梅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介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金锁;郝红梅;吴建萍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559号原告:李金锁,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原告:郝红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霄,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萍,女,汉族,1964年10月7日生,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锁、郝红梅诉被告吴建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锁、郝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锁、郝红梅撤回对被告吴建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金锁、郝红梅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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