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子国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恢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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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82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子国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子国;董艳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恢8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高向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靳长会,人口科科员。被执行人郑子国,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董艳玲,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郑子国、董艳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3)静非诉行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在首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申请我院终结执行,并解除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静非诉行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志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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