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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镇江、李永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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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812号
  • 案件名称

    潘镇江、李永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潘镇江;李永波;东莞市同鼎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812号申请人:潘镇江,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畅宇,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永波,男,1986年1月20日,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东莞市同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水口银湖路45号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永波,系被申请人。申请人潘镇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波、东莞市同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7750.92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镇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波、东莞市同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7750.9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1109元,由申请人潘镇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刘桂明审判员  钟凤媚审判员  曾昭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佩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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