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长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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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67号案件名称
谢长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长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167号被执行人:谢长春(曾用名叶冰,绰号“神偷”),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谢长春罚金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长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9月01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谢长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谢长春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谢长春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09月02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长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长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瞿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佰云书 记 员 姬星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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