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浦县心意手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图尔荪妮萨·麦提托合提、库尔班·努尔麦麦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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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29号案件名称
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浦县心意手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图尔荪妮萨·麦提托合提、库尔班·努尔麦麦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浦县心意手工艺品有限公司;图尔荪妮萨·麦提托合提;库尔班·努尔麦麦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付胜,理事长。 被执行人:洛浦县心意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图尔荪妮萨·麦提托合提,总经理。 被执行人:图尔荪妮萨·麦提托合提,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毕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库尔班·努尔麦麦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毕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申请执行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洛浦县心意手工艺品有限公司、图尔荪妮萨·麦提托合提、库尔班·努尔麦麦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经本院五查,不动产信息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图尔荪妮萨·麦提托合提名下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账户内余额49.33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库尔班·努尔麦麦提名下两张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账户内分别有余额816.97元、2.1元,本院均已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余额1.6元,本院已冻结,除此之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说明,申请人表示放弃以上财产。 三、2021年9月23日,本院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鹏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吐送买买提审判员 如孜托合提·奥布力喀斯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龙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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