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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尹玉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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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4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晶、尹玉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郭晶;尹玉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晶,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尹玉松,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晶与被执行人尹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被执行人尹玉松名下拥有,坐落于城南委八面通中心校教师住宅楼3402,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8)穆棱市不动产权第0001878号、不动产单元号231085100032GB00001F00010025、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尹玉松名下坐落于城南委八面通中心校教师住宅楼3402,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8)穆棱市不动产权第0001878号、不动产单元号231085100032GB00001F00010025、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雨涵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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