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晶、尹玉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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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44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晶、尹玉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晶;尹玉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晶,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尹玉松,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晶与被执行人尹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被执行人尹玉松名下拥有,坐落于城南委八面通中心校教师住宅楼3402,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8)穆棱市不动产权第0001878号、不动产单元号231085100032GB00001F00010025、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尹玉松名下坐落于城南委八面通中心校教师住宅楼3402,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8)穆棱市不动产权第0001878号、不动产单元号231085100032GB00001F00010025、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雨涵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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