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秀春、张宝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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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160号案件名称
常秀春、张宝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常秀春;张宝有;张淑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常秀春,女,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宝有,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淑艳,女,1974男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常秀春与被执行人张宝有、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该案于2021年4月8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再次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12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盖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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