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梅、马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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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执172号案件名称
于梅、马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于梅;马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于梅,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于宏,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马良,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于梅与被执行人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0466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良无可供执行存款、证券等信息,于2021年9月22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6笔保险时发现,有4笔保险已被伊州区法院划拨、合同已终止,有2笔保险现金价值过低,无划拨意义;经对被执行人土地、房产、对外投资股权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登记财产信息;我院于2021年7月29日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的手续,但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上述车辆均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马良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马良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梅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马良已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洪燕审判员 李忠民审判员 司马义 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 玉苏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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