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运胜、荣君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5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504号
  • 案件名称

    于运胜、荣君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于运胜;荣君元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504号原告:于运胜,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荣君元,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于运胜与被告荣君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运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运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运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运胜负担。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