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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柏生、邓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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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609号
  • 案件名称

    资柏生、邓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资柏生;邓晶;王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资柏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上诉人资柏生因与被上诉人邓晶、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资柏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资柏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贺清生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 婷书 记 员  王林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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