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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宏、盛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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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210号
  • 案件名称

    冯宏、盛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冯宏;盛小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生,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82年06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靖边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盛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冯某某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庭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壮壮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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