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宏、盛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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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210号案件名称
冯宏、盛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冯宏;盛小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生,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82年06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靖边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盛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冯某某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庭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壮壮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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