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0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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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92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立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092号之一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法定代表人:谢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肖立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被告肖立成已自行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易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左 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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