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彩珍、许成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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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960号案件名称
范彩珍、许成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范彩珍;许成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60号原告:范彩珍,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许成喜,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范彩珍与被告许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范彩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范彩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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