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4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497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平,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一组。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姜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5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竞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唯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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