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营口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11执恢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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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执恢56号案件名称
马某、营口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某;营口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郭某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1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现住营口,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营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郭某甲,女,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81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办理(2019)辽081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营口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恢复强制执行程序,首执案件被执行人郭某乙2020年11月17日因交通肇事死亡,本院2020年12月7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营口某有限公司股东郭某甲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3254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1、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实际冻结并划拨郭某甲名下存款14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2020年3月29日到保险公司、工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财产线索,未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首执案件被执行人郭某乙于2020年11月17日在河南省发生交通肇事死亡,张某某、郭某甲已将营口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保某分公司起诉至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本院正在跟进该案进展情况,如被执行人张某某、郭某甲在该案中有回款,将依法采取截取、扣留相关措施。4、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继 越审判员 王洪梅审判员 方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东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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