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盛、龙晓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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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742号案件名称
王志盛、龙晓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志盛;龙晓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742号原告:王志盛,男,200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龙晓君,女,200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王志盛诉被告龙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志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盛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王志盛负担。审 判 员 唐贤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龙飞书 记 员 曾洁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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