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周、张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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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824号案件名称
李维周、张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维周;张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周,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张健,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维周与被执行人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1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44230.24元,执行费5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书记员 袁经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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