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6民初24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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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6民初2435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东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民初243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6座。负责人:郑庆文。被告:吴东海,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吴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绮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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