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梅与重庆英菲弘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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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992号案件名称
张大梅与重庆英菲弘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大梅;重庆英菲弘基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梅,女,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英菲弘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路77号附17号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089116164U。 法定代表人:周勇,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大梅与被执行人重庆英菲弘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20)渝0116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以判决书为准)。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9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王化雨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王 根书 记 员 舒 婷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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