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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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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515号
  • 案件名称

    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亮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1民初1515号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1-14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永,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海雅居8-38号,身份证号:210701198804209214。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薛娇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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